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 103年11月28日)
第 16 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為之。
前項產品之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型式驗證時定之。
基本設計相同之產品,得歸類為系列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