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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 103年11月28日)
第 18 條
已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型式驗證實施標準時,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後之標準,申請換發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