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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 103年11月28日)
第 22 條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因申請登載系列產品致其證明書原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報驗義務人應重新申請換發證明書,增列登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