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公益法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
一、具有從事型式驗證業務能力與公正性、固定辦公處所、組織健全且財務基礎良好。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17065 或其他同等標準要求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我國認證機構相關領域之認證資格。
三、設有與型式驗證業務相關之專業檢測試驗室,並取得國際標準 ISO/IEC17025 相關領域認證。
四、擬驗證之各項產品均置有一名以上之專業專職之驗證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