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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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年11月28日)
第 3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