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年11月28日)
第 34 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或變更其他基本資料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記載;未經審查核准前,不得執行型式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