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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年11月28日)
第 35 條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有出缺、增補或任免之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