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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年11月28日)
第 36 條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