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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年11月28日)
第 37 條
驗證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認可期限者,於原認可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