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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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 103年11月28日)
第 39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限期改善:
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
二、驗證機構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
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辦理。
五、有申訴、陳情或爭議案件時,應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前項情形經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