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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103年11月28日)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驗證機構之能力評鑑、技術一致性確認、人力培訓與資格審定及登錄管理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得委託國內專業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