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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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監督及管理
( 103年11月28日)
第 44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