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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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 103年11月28日)
第 7 條
產品驗證合格證明文件經撤銷或產品不符安全標準而經廢止者,其原附符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不得再供申報符合性評鑑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