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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產品監督 ( 103年12月22日)
第 11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產品之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等產銷資料,並保存相關技術文件,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