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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產品監督 ( 103年12月22日)
第 8 條
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二條之製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現場取樣,並攜回測試。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不在此限:
一、監督地點無測試設備。
二、經現場比對或測試,有不相符情事。
三、其他認有疑義,須再測試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