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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05日)
第 12 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資料有誤或缺漏,經通知限期提供,屆期未提供。
三、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