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05日)
第 7 條
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四。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五。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報請備查。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十八個月內報請備查。

運作者應於完成第一項備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之期間內,再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前項報請備查之運作資料,以報請備查日前一年度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