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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05日)
第 9 條
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運作者於完成備查之次年起,另應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前項報請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