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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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9年09月16日)
第 14 條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