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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 111年01月24日)
第 13 條
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專任負責人。
二、登記地址及聯絡方式。
三、顧問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變更,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第一項第三款顧問人員之變更,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核定,並予以登錄前,顧問機構不得使其執行顧問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