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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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 111年01月24日)
第 14 條
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
一、停業或歇業。
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
三、考量營運因素終止辦理顧問服務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