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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 111年01月24日)
第 15 條
顧問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辦理顧問業務,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據以執行。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資格及訓練。
三、儀器設備資料及清單。
四、顧問服務執行程序。
五、文件及紀錄管制。
六、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
七、顧問服務年度業務報告。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所定執行業務與實施管理之文件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