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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 111年01月24日)
第 16 條
顧問機構應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顧問機構應使顧問人員參加與其從事顧問服務專業事項有關之講習、研討會或訓練(以下併稱教育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項教育訓練,顧問機構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