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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24日)
第 3 條
顧問機構之服務類別及其服務範圍如下:
一、工業防火防爆技術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廠場防火防爆系統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性能確認維護等服務。
二、工業通風技術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廠場通風系統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性能確認維護等服務。
三、暴露評估技術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廠場危害及暴露風險之評估、控制或管理等服務。
四、勞工健康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勞工身心健康及健康管理措施之規劃或指導等服務。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安全衛生及營運管理整合,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效能提升之規劃或指導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