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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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 103年12月31日)
第 11 條
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重大風險。
二、二年內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同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