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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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許可期間及查核管理
( 103年12月31日)
第 18 條
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