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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104年08月19日)
第 28 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
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
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
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