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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8月19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於資訊網站之化學物質清單(以下簡稱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屬下列性質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天然物質。
二、伴隨試車之機械或設備之化學物質。
三、於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且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需求之化學物質。
五、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六、海關監管之化學物質。
七、廢棄物。
八、已列於公告清單適用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九、混合物。但其組成之化學物質為新化學物質者,不在此限。
十、成品。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