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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 104年08月19日)
第 5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前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得委託國內之廠商或機構,代為申請核准登記。

第一項公告清單之化學物質,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