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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 104年08月19日)
第 9 條
新化學物質符合科學研發用途、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申請人除使用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外,應另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