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31日)
第 6 條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