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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31日)
第 9 條
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定之監測及期程,實施前條化學品之暴露評估,必要時並得輔以其他半定量、定量之評估模式或工具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