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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8年04月30日)
第 10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合計以五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六十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六十個月。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合計以三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三十六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三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