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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8年04月30日)
第 15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