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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8年04月30日)
第 18 條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職安署應於十日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