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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8年04月30日)
第 24 條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者,職安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並就其涉及刑責部分,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