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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 103年07月14日)
第 16 條
申請補助之單位提出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