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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 103年07月14日)
第 17 條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