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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 111年03月10日)
第 17 條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申請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者,職安署或保險人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