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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 111年03月14日)
第 12 條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誤領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費用者,其溢領或誤領之費用,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因前項情形所領取之檢查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前二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