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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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 111年03月23日)
第 13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