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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 111年03月23日)
第 16 條
下列業務,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團體為之:
一、本部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二、其他經本部指定應自行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