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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三章 職能復健津貼 ( 112年12月07日)
第 11 條
職能復健津貼給付數額,依第九條第二款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