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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四章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 112年12月07日)
第 20 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