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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二章 輔助設施補助 ( 112年12月07日)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輔助設施補助,以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