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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三章 職能復健津貼 ( 112年12月07日)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職能復健津貼之補助對象,為於下列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被保險人:
一、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認可醫療機構)。
二、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認可開設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包括復工計畫擬訂、工作分析、工作模擬評估、功能性能力評估、強化訓練評估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