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 111年03月31日)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案件,尚未作成鑑定結果前,被保險人得隨時以書面方式,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回鑑定之申請。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撤回職業病鑑定申請後,被保險人不得再以同一職業病事由,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