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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 111年03月31日)
第 7 條
前條所定分組鑑定會委員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分組鑑定會召集人,並按各分組疾病類型,自第五條專家名冊遴聘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五人。
二、相關醫學專科醫師一人。
三、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四、法律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