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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 111年03月31日)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或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等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