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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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三 章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 113年01月30日)
第 12 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條件未變更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備具第六條第二項書件及參加第十五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br />